江平:中国著名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中国改革开放纷繁复杂的30周年,经济学家们习惯于从产权变革的轨迹,审视中国的这场宏伟的社会试验。法学家们也有自己的理论模型。对中国社会这30年发生的一切,他们的经典描述是私权持续扩张,而公权则变得更为谦卑。
作为中国当今最权威的法学家之一,江平见证并且推动了这个“私权扩张、公权限缩”的历史进程。
但在江平看来,30年不是终点,而是一个全新的起点。在中国,公共权力侵害私人权利的事件并不少见;另一方面,国家和社会的边界仍然需要不断地被重新界定——尽管改革30年为经济领域开辟了一个自由的空间,但是除此之外,社会的其他领域仍旧受到政府过于频繁的干预。
因此,江平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理所当然地需要更多的自由和秩序,而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也应该得到更多的保障。
自由的归自由, 秩序的归秩序
《21世纪》:从法治进程角度来看,中国改革开放30年最大的成就是什么?
江平:我想,这30年来我们国家的发展基本沿着两条主线,一是市场经济,二是依法治国。即使是市场经济,也有赖 于我们的法治建设。为市场经济立法,实际上就是确立市场平等机制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前提必须是平等,没有平等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第二个要素是 自由,没有市场的自由,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竞争的自由,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我们努力打造的私法体系实际上就是有关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的法律机制。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立法机关首先关注要完善的就是这方面的法律。
第一部重要的法律就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1979年的全国人大就通过了。当时还没有外资企业进来。这是一个建立平等投资关系的法律。
紧接着我们出台了《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这是中国第一次出台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然后是 《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这些法律强调了契约自由的精神。再往后就是涉及到公司、票据、海商、保险、信托等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确保了我国商 事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接下去就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了,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今年出台的《反垄断法》。
从这个立法过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们这30年的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是围绕市场的自由、平等和秩序这三个方面展开的。
《21世纪》:改革30年来,有哪些重要的法律是提供了秩序?有哪些法律是保护了自由?
江平:这非常明确,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合同的法律,都是提供市场自由的,而《公司法》、《证券法》等则提供秩序多一点。
市场经济主体具备哪些自由?如果除掉人格权,总体来说就是四大财产权利,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这四大财 产权利我们现在的法律都做了基本保障。《物权法》规定了物权,我们现在的土地权利越来越清晰。债权主要是由《合同法》规定的。而《公司法》、《合作企业 法》、《合伙企业法》保护了股东的利益。知识产权法就更清楚。
有关市场秩序的法律通常是以“反”字或者“管理”两字打头的,比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条例》、《反垄断法》等。这些法律提供了基本的市场秩序。
维护公权力,更要保障私权利
《21世纪》:那么关于依法治国,我们的经验又是什么?
江平:在我看来,改革开放30年,中国依法治国遵循了四条主线。
第一条主线是人治和法治的区分。我们必须区别人治和法治的区别。法治的概念是,我们必须保持制度的稳定,以保障我们的政策不因为人的改变而改变,我们国家的命运不能由一个人来决定,而应该取决于制度。
另外,宪法规定,执政党和政府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句话说的其实是制度和人的关系,应该是制度管人,而不是人管制度。
依法治国的第二条主线是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的再调整。这反映了我们法治理念的转变。以往我们过分强调国家力量,现 在我们注重社会公平。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的干预无所不在,老百姓的生老病死国家都要管。以前我们的社会被国家管得太牢了。而现在,我们的社会有了更多自 治的空间,即使没有国家干预,社会自治的机制也能够很好的自我运作。
另外一条主线是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以前我们一直以为法律就是制度,因为法律的执行必须有赖于制度的保 证。但是后来我们发现,制度有好坏之分,而且很多制度说改就改了,不可靠。而法治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一种理念,比如保障人权、民主自由等。因此法治的道 路还很漫长,我们不但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也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第四条主线是公权和私权的区分。中国的改革开放的一大线索是这30年来我们的私权不断地伸张。总体上说,就三样东西——私营企业、私人财产和私人权利。
关于私营企业,现在的法律承认和保护私营企业的地位和作用。过去,私营企业只是起到补充作用,但是现在宪法对私营企业的定位都发生了变化。这说明私营企业在我们国家的经济中具有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已经是占了很大一部分。
第二是关于私人财产。我们现在的法律也规定了私人财产跟国家财产一样重要,受到同等保护。
第三是关于私人权利,我们现在已经名正言顺地保护私人权利了。但是在和公权力的冲突中,究竟私权的地位如何这又是另外的问题。在中国,私权不断受到侵犯的情况仍然很多。有些地方,只要以公为名,有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需要,一切都可以侵犯私人权利。
《21世纪》:在现实立法过程中,只注重公权力而淡化私权利的意识,可能还在左右着一些政策制定者的思维?
江平:当然,从事物的本质分析,公权和私权的划分是必不可少的。改革实际上就是要促进私权的扩大和保障。如果一切都把私权利置于公权力之下,这是非常危险的。但也不要过分地强调私权和公权的分开和对立。
我们国家长期以来私权利根本就没有得到尊重,所以在改革开放这个背景下,在市场经济这个主导下,私权利是绝对应 该特别有待强调和保护的。我们必须要明确,在一个市场经济体制中私权是本位。然而,我们许多官员仍然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公权是核心。涉及土地的管理当然以 公权是核心,任何以“管理”为名义的法律都是以公权为核心,比如《土地管理法》。所以,在西方国家,当然法律前面是否加“管理”,就非常重要。
《土地管理法》当然是行政法,是公法,因为它以公权力为核心。但是我们的社会不能什么都叫管理,我们在没有《物权法》的时候,《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权利主体享有哪些权利,这其实是不对的。不能在《土地管理法》里规定民众可以享有的权利,这是民法的基本规定。
这就很清楚了,当初我们没有《物权法》,先有了《土地管理法》,因此从领导到各级部门都认为《土地管理法》是土地问题最核心的法律。强调政府管理,而忽略私人权利,这种思想是不行的。
私法要完善 也不一定非得要法典化
《21世纪》:但是,也有很多人期待着中国有朝一日能够拥有属于自己的《民法典》,并将民法典的出台视作中国保障私权的法律体系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江平:我们都把民法典视作维护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但是,法典化仅仅只是一种形式,关键在于实体法律是不是完善。从这个角度说,即使我们没有民法典,我们也可以建立完善的私法体系。实际上,普通法系的很多国家都没有法典化,但不妨碍他们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所以,我们必须明确一个观点,私法是否完善,并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拥有民法典。比如,我们已经有了完善的《合同法》,但它也可以被认为是民法典的一部分。我们也有了《物权法》,规定了有关物权的制度,但也可以被视作民法典的一部分。
所以,我始终认为,法典很重要,但是是否法典化并非决定性因素,关键在于这些单行法律是否规定得完善。由于我们 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所以很多人都把是否拥有民法典看作是一个根本问题。但是,我们应该关注民法典的内容和实质,而不仅仅看重法典化本身的形式。未来如果我 们的单行法都很完善,综合起来就是一个完善的法典。
所以,我并不绝对把是否法典化看作法律体系是否健全的最重要的标准。一个国家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私法是否完善,最终决定性因素是它的内容是否科学,它的体系是否完整,它的规范是不是完全涵盖。只要做到了这三点,是否法典化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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