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February 10, 2010

最高法院拟出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文件
 
刑法立法路(上)

作为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法治,在建立、塑造现代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刑法典在中国

  【《财经网》昆明专稿/记者 秦旭东】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有 望近期出台。

  在8月19日于昆明召开的“200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最高法院刑五庭副庭长王勇透露了前述消息。

  据《财经》记者了解,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很大程度是对中国过去“严打”政策的反思和纠正,意在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 险性等情况实行区别对待,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而不是一味加重刑罚,宁错勿漏。

  该政策思路最早于2004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中也正式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07年1月,最高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法院也对此进行了多年调研。据王勇透露,目前,《意见》已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正在向中央政法委征求意见,待再行修改完善后将颁 布施行。

  王勇称,《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从严”“从宽”、宽严“相济”以及工作机制五部分内容,共46条。《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把握 宽严相济的尺度,一方面要避免片面从轻,但更重要的是要克服重刑主义、刑法万能主义以及宁重勿轻、片面从重的不当倾向。

“严惩”范围固定
  据悉,《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从严”要求。王勇称,这是将“严惩”的范围予以 固定化,同时,在表述上不再使用过去“严打”政策中的政治性词汇,而是更加注重使用法律语言。

  首先是提出要“坚持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这主要针对四类犯罪:

  ——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地方恶势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

  ——故意杀人、爆炸、放火、绑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暴力犯罪;

  ——抢劫、强奸、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

  ——组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犯罪。

  其次是提出要“依法从严惩处职务犯罪和严重商业贿赂犯罪”,这也包括四类犯罪:

  ——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

  ——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犯罪等所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应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发生在经济、社会重点建设领域和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案件。

  王勇说,《意见》中明确,“造成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即使犯罪分子所得数额不大,也要 从严惩处。”

  针对有些地方对职务犯罪量刑比较轻、适用缓刑比较多的情况,《意见》也作了规范,提出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 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控制职务犯罪中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情况。

  最后,《意见》还提出要从严惩处经济领域和生产经营中的严重犯罪,主要是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危害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犯 罪。

“从宽”内容广泛
  王勇介绍,《意见》在“从宽”方面规定有十几条,内容非常广泛。其中的重点包括重 视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以及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等,尽量应用免予刑事处罚。

  另外,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为劳动纠纷、单位管理失当、下岗失业等矛盾引起的犯罪,以及因为被害人过错、义 愤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情况引发的犯罪等,也要尽量从宽。

  此外,《意见》对于缓刑和非监禁刑的应用,初犯、偶犯的从宽处罚,对自首和立功的认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等,都有规 定。

  颇引人关注的是,《意见》要求依法处理好赔偿和量刑之间的关系,并明确规定: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处理。

  王勇称,这不是“以钱买刑”的问题,积极赔偿体现了被告人悔罪认罪的表现和态度,也意味着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得到了一定的补偿。

  而为了保障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意见》还规定多项工作机制,包括量刑规范化、案例指导制度、刑事和解、被害人救助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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