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February 10, 2010

最高法院界定“宽严相济”
 

  【《财经》记者 张有义】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已于2月8日向全国法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的指 导性文件。《意见》对全国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作出界定。

  《意见》共计45条,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 ‘宽’的政策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五个部分。

  据《财经》记者统计,《意见》第6条至13条明确了40余种犯罪行为将被重点 “从严”判决。这些犯罪行为包括:

  6种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 全犯罪等;

  8种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

  4种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

  15种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或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 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 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

  5种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制贩假币以及扰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

  3种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

  3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

  在“从严”的规定中,《意见》特别明确,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在“从宽”的犯罪行为中,《意见》首次明确了老人犯罪的从宽范围: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 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另外,《意见》对有立功行为的被告人强化了从宽条件:对于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不是十分恶 劣,犯罪后果不是十分严重的被告人立功的,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更大。

  《意见》同时明确了“被害人谅解”这一条件对部分犯罪行为的影响: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 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社会反映较大的“减刑、假释”,《意见》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 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上述需要书面审理的案件,拟裁定减 刑、假释的,要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对于重大犯罪,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 对减刑、假释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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