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rch 7, 2010

目睹一起行政诉讼的“立案难”

王振宇律 师 http://blog.sina.com.cn/wangzhenyuimpact 2010-01-28 22:58:12
人民政协报记者:毛立军

  2008年11月5日下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在这里目睹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立案”的过程。
  当天,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的王振宇律师已是第三次来到这里,而他的当事人——从50多公里外的莒南县赶来的刘彦起、刘合雁等人已经是第六次来到这个 法院,他们要求对一起行政诉讼进行立案。然而,和每次来的结果一样,这次的结果同样令他们失望。
  据王律师介绍,他在6月底的一天,接待了一位来自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的居民,这位居民哭着向他叙述莒南县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违法强制拆迁百姓房屋的 问题,希望寻求法律帮助。
  这位莒南居民反映,今年3月份,莒南县委、县政府以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下发了《2008年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由此拉开了以旧城改造为 名义的拆迁序幕。此次改造几乎涵盖莒南县城的全部,涉及拆迁的居民高达5621户,人数一万多人,土地1900余亩。6月中旬,因为群众对拆迁方面的很多 问题不满,并多次上访,莒南县政府竟动用警力予以制止,因拆迁事件被抓的人累计有数十人。接下来,从6月中旬开始到6月底,莒南县政府不顾群众的强烈反 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大规模的房屋拆除。因为拆迁安置房尚未动工,数以百计的被拆迁户无家可归,只能在外租房,条件困难的只能搭建简易房,群众利益受到严 重损害。
  接受代理后,王振宇和所里的律师多次来到莒南县调查取证。他们了解到,“莒南县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莒南县 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系集体土地,该土地至今没有被征收为国有土地。莒南县政府违规批复“莒南县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用地,其行为违反了我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律师们还了解到莒南县房管局存在违法颁发拆迁许可的问题,拆迁人——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本就不具备 开发“莒南县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的实际能力。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我们建议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于是,刘彦起、刘合雁等200多位被拆迁人作为原告,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莒南县人民政府审批“莒南县旧城改造”建设项目与拆迁许可的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莒南县房地产管理局拆许字(2008)第04号拆 迁许可证。
  然而,这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申请却遭遇到法院的“拒收”。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月的一天, 王律师和部分当事人一起顶着烈日来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书。立案庭的法官看了一眼,“行政案件呀,那必须经过行政庭的审查。你们上三 楼找行政庭吧。”爬上了三楼,找到行政庭,行政庭又说归立案庭管。一行人只好上上下下来回找人,但却没有一个人接受他们的诉状。
  这之后,王律师和当事人又多次来到临沂中院立案,却都是被推来推去。立案庭推到行政庭,行政庭又推到莒南县法院,莒南县法院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又推到 临沂市中院。
  11月5日下午,本报记者与王律师和部分当事人一起再次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庭的一位工作人员不耐烦地说:“你们怎么又来了,不是说过了 吗,行政案件必须由行政庭审查,你们去找行政庭去。”
  到了行政庭,又被告之“这事必须庭长说了算,庭长出去了。”大家只能又回到立案庭,好说歹说,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才把行政庭长的手机号码告诉了王律师。 电话拨过去,没说几句,该庭长一句“我们不管”就把电话挂断了。
  对于这样的结果,大家都感到非常愤怒和无奈。当事人的情绪也开始激动起来,纷纷说:“法院再不给我们立案,我们就在法院门前集体绝食。”
  “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王律师这样劝阻当事人,但记者明显感觉到他说话时是那样的无力。
  与律师的对话:
  谁来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目睹这次“立案难”的过程之后,记者与王振宇律师有这样一场对话。
  问:这样的立案经历你是经常遇到吗?
  答:经常遇到。作为律师,我们告诉当事人要走法律途径维权,但“立案难”却让我们常常感到无路可走。
  问:主要是哪几类案件存在“立案难”?
  答:主要是行政诉讼案件,比如涉及征地、拆迁的,立案难问题非常突出。还有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集体诉讼方面的案件,立案也很难。
  问:涉及征地、拆迁的行政诉讼立案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早在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的《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 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近期,针对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采取了一系列办法。2008年1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及《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已于2008年2月1日施行。这些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努力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的尝试。
  但是,你也看到了,基层法院执行的效果又如何呢。(王律师无奈地摇摇头)
  问:法院不立案向你们说明理由吗?
  答:没有任何理由。就是有案不收、有诉不理,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甚至连个收条都不给,让当事人在三级法院来回跑。法院的立案审查变成了“挑案 子”,觉得案子好判就立,不好审理就不予理睬。
  问:你认为出现“立案难”的原因是什么?
  答:主要是公民的诉权从法律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充分的保障。其次是司法不独立。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在审理当地政府 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会受到行政干预,法院难免存有顾虑。
  问:就行政诉讼而言,立案难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会有什么样的消极影响?
  答:作为人民法院职能之一,行政审判活动对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诉讼立案难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解 决,增加民怨,加剧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甚至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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