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rch 7, 2010

秋风:法官就应该高高在上

2009-03-02 08:48:14 来源: 金羊网(广州) 跟帖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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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独立学者,主要研究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与普通法宪政主义理论,已出版十余种著译。

提要:中国民众之所以经常对法官的判决结果缺乏信任,诉诸上访,恐怕就是因 为,法官没有真正地做到高高在上,而总是低三下四,任人摆布。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症结不是法官高高在上,而是相反。问题不是法官的地位太高了,而是太低 了,随便一种行政权力就可以对法官吆五喝六。

河南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所以,决定取消司法过程中的象征化仪式:“一定 要像西方法官那样戴着头套、穿着法袍、在高堂上一槌才是好的么?”他建议法官改穿制服:“你要穿法袍就和群众保持距离了。”

中国的法官似乎还没有戴头套,普通法各国家的司法机构似乎也在酝酿改革,废除头套。但是,人 类各个文明中,负责审理案件的所有官员,其实都有一套威议。比如,传统戏曲中,包拯、或者知县,都是身着官服,高高坐在大堂之上。想来这是有所本的。包括 英格兰在内欧洲各国法官之所以戴头套,穿法袍,并且坐在高高在位的法官席上,虽有历史的偶然,但内中有其深刻的逻辑在。

治国不能离开法律,所有高级文明均不例外,无法之治必然是暴政;但是,法律不可能自行执行, 而需要由某个机构、由一些人来执行。原则上,整个政府都算执法机构,众多行政部门负有执行法律的职能。古代如此,现代也仍然如此。比如,警察部门、工商局 都在执行法律。

但是,一个政府,不论有多少执法机构,法律最重要的执行者却是司法机构,具体说来,就是法 官。原因如下:第一,法官每日与法律打交道,具备司法的技艺理性(artificial reason),这种知识优势是任何其他人都不能比拟的。第二,法官执行法律比任何行政部门都特殊,因为,只有司法机构可以审理以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的案 件,而任何其他行政都不具有此种权力。

基于这两个原因,法官在政府中是最基础、也最重要的法律执行者。通过适用法律解决民众之间、 官民之间的纠纷,法官赋予法律以生命。一个政体,如果不能妥善地给予法官以合适位置,授予其以合理权力,赋予其以相应尊严,那这个社会就无法治可言,甚至 无秩序可言。这就是中外各国均让法官或承担类似职能的任务在社会上、当然也在法庭上高高在上的原因。法官的威仪旨在达成两方面的目的:

一方面,让法官明白自己的角色,从道德上约束自己。很多反对司法专业化的喜欢说,法官也是 人。这当然没有错,法官不是机器,他有七情六欲,也有亲戚朋友。如果法官把这些激情带入司法过程,那就没有正义可言了。于是,政体设计者面临一个挑战:如 何屏蔽法官的这些激情?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尊重他。尊重一个人,往往是约束一个人的有效办法,当然只是之一。一个人,让他高高地坐在法官席上,穿上法袍, 这可以给这个人以一种强烈的暗示:他的身份已经发生了变化,从穿上那身行头、坐在那席位上那刻起,他就应当成为法律的代言人。法官的威仪把那个人的肉身与 法律的化身两个身份区隔开来,提醒他在法庭上尽可能摈除激情,以后一个身份行动。

另一方面,法官高高在上,也让当事人、让旁观者心里有底。当事人跑到法院,当然希望法官主持 正义。法官要给予当事人以正义,就自然应当居于当事人之间、之上,而不能站在当事人旁边。只有当法官高高在上,当事人才知道,法官有可能作出公正的判断、 裁决。当事人知道,法官的威严不是行政官的威严。相反,当事人相信,法官越是威严,自己越有可能得到正义。

可以说,法官本来就应当高高在上,既在当事的各方之上,也在一切权力之上。因为,当他坐在法 官席上的时候,他就是法律的化身,而法律是高于任何人的。当事人真正担心的是,法官虽然高高在上,但在情感上已经走下法官席,因为金钱的诱惑或权力的胁 迫,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勾肩搭背。当事人最害怕的是,法官虽然高高坐在法官位子上,但并不是法律的化身,不是自己可以作主的人,而是别人的代言人。比如,他 回头还要向领导请示,向上级法院请示,或者由审判委员会作决策。这样的法官,把正义的输送过程变成了灰箱甚至黑色操作,输出的只能是不正义。

中国民众之所以经常对法官的判决结果缺乏信任,诉诸上访,恐怕就是因为,法官没有真正地做到 高高在上,而总是低三下四,任人摆布。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症结不是法官高高在上,而是相反:形式上高高在上的法官,无法在精神上也做到高高在上,他没有办 法做到不受任何干预、仅仅以法律为衡准在当事人之间、之上进行公正裁决。问题不是法官的地位太高了,而是太低了,随便一种行政权力就可以对法官吆五喝六。

目前不少司法官员张嘴闭嘴不离“群众路线”,并且首先拿法官的专业化、法官的职业尊严来开 刀。然而,“群众”——这个词本身似乎就缺乏法律的精确性和政治上的含混性——究竟需要什么?民众期望于司法者是正义,而在个别案件中正义之实现,恰恰有 待于法官之高高在上。民众其实明白这一点,所以,戏曲中,清官们出场总是有很大的排场。

实际上,对于不同权力部门的公职人员,民众有不同的角色期待。比如,对于民意代表,民众肯定 希望、要求他到民众中,直接听取民众意见,把自己的意见带进民意机构,融入法律。明智的民意代表也会知道自己的这种责任。如果他穿上什么制服摆谱,那就属 于不明事理。对于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民众也希望其听取民众意见,但这种期待的强度将会降低,因为行政带有专业性。更进一步,民众就不会期待一般公务员也 深入群众,因为,他们从事的是专业工作,需要按照专业的逻辑。另一方面,警察上班就得穿制服,惟有这样,他们才能对民众行使强制权力。而一个具有威仪的医 生,能够让病人及其家属心里有底。

法官的工作是政府部门中最为特殊的,他需要挖掘法律的精微之处,因而具有高度专业性;他的判 决关乎当事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因而需要郑重其事。所以,明理之人(reasonable man)不会期望法官的知识跟自己一个水准,或者抽着烟、喝着茶、翘着二郎腿审理案件。可以推测,民众都恐惧这样的司法大众化。

那些高喊司法“群众路线”的官员和专家,似乎没有意识到政府不同部门各有其不同的本性 (nature),而错误地把仅适用于一个部门的原则,强行搬用到另一个部门。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公推公选,犯的是这样的常识性错误;让法官深入群众,与 群众打成一片,犯的也是这样的常识性错误。那些真正应当深入群众的人,却无人督责其做到这一点。

当然,司法公正不是直接来自法官的威仪,要做到司法公正,法官的威仪背后需要一套确保法官独 立审判案件的制度来支持。但是,如果法官没有威仪,那这个社会的司法体制肯定还没有上正轨。至于说法律应当与习俗、与民众的正义感保持一致,应当让民众更 容易接受,那是另一个问题。但不论执行什么样的法律,法官都得有法官的样儿,不能是其他样儿。

网易专稿,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来源:金羊网 ) 郭泰

英美法系并非唯一选择

—— 漫议司法改革不必“一根筋”(二)
刘健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5-13    [打印] [关闭]
英美法外无法 治——这是某些学者“过于执”的一个认知死角。当初,制定《物权法》时,曾有许多学者反对。因为《物权法》实质上是酝酿中的《民法典》的一部分,而《民法 典》在大陆法系有、英美法系无。直到巩献田教授上书,从捍卫公有制的角度质疑《物权法》“有违宪嫌疑”,一些执着于英美法系理念的学者,才同样基于意识形 态考虑,出面对该法进行声援。

何兵教授是极少数有北欧教育背景而又在法学圈外有知名度的学者之一,他下了一个令很多钟情英美法系的同行难以 下咽的断语:“我的研究表明,人民最满意的司法,根本就不在身着法袍、头戴假发的英美,而是在北欧——至少不比英美差。”

也许是由 于目前我国有英语教育背景的精英,远多于其他外语教育背景者,也许是痛感于我国司法审判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状况,以英美法系标准衡量一切的声 音,近年在学界和媒体格外洪亮。事实上,在学者们向公众传布的司法改革意见中,程序公正重于实体公正、当事人主义、对抗式庭审、法官不能主动取证寻找事实 真相,这些英美法系的“司法特色”,几乎被指认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唯一可选择路向。与之截然不同的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极少有人 向公众推介。尽管就人民满意程度而言,它们“至少不比英美差”。

论及此,不得不说何兵的同事薛刚凌教授够“独”。她也有留美背景, 并且认为从学术理念上,英美法系比大陆法系更高级,但她却主张中国要向德、法学习,“实体法治为主,兼顾程序法治”。她说,中国的实际情况,与英美法系相 距十万八千里!你硬要把它改造成英美法系国家,是不可能的。我这个外行无法辩别她的观点是否正确,但却敬佩她的不“执”。

此次河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为学者所诟病的“新政”,还有一条:他鼓励“诉外调解”,甚至把2009年定为“调解年”。秋风先生在另外一篇文章中批评道: “让法官把主要精力用于主持调解,无非两个结果:要么政府设立法官公职本身就是多余,要么法官侵入社会内部,抑制社会自我治理机制的运转。”许多学者也跟 在他后面一致提出批评。但一个常识是:在美国法院,不少于90%的案件是通过诉前的“辩诉交易”,也就是“美式调解”来了结的。那么,请秋风先生和赞同其 意见的学者们证明:重调解、不重审判,已经在美国导致了他推论的“两个恶果”。

美国的法律界和法学界,对于辩诉交易的比例过高,倒 确有两种批评。主张权利重于正义的一方指责,一些警方掌握犯罪证据并不充分的被告人,通过辩诉交易,被“疑罪从轻”定了罪;重视正义伸张的一方指责,一些 本应该被依法重判的罪犯,通过辩诉交易,被“疑罪从轻”减低了刑罚。但是,没有人因此坚决反对“调解为主”。如果所有的案子都走一遍庭审程序,检、辩、审 各环节上的人员编制,都要增加大约10倍,现有的整个司法体系势必崩溃!

有些学者根据英美法系的理念,还坚决反对“错案追究”,甚 至认为法院本就不该接受涉及案件审判的信访。其道理本不错,究来究去,容易把法官的权威和责任感究没了。在“有罪必罚”、“有错必究”的观念深入人心的中 国,哪家法院的院长敢这么干?在我们这个“关系社会”、“人情社会”里,几乎每打一起官司,双方都会拐弯抹角地托人。没有“错案追究”制度镇着,廉正的法 官还真不好抵挡方方面面的“招呼”,徇私的法官在制造冤狱时也会少了许多顾忌。

确实,美国的绝大多数民众对于法院,要求的是权利优 先,宁纵勿枉。在辛普森的无罪判决作出以后,假如又新发现了确凿证据,也“一案不能再理”,只好放任其逍遥法外——美国人对此有一套道理。其实,并不在于 美国人认定的道理比其他国家(包括公认的民主自由市场法治国家)民众信服的道理更有道理,而在于美国人在权衡之后,心甘情愿地接受这种不完美的结局。

刘 卫政和司徒颍怡,两位在美国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的华人学者,曾多次在课堂上播放一部电影《量刑阶段》。在该片中,被告人艾奇曼强奸并杀害17名无辜少女, 证据确凿。但是那堆积如山的证据,是办案警官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潜入罪犯住宅所起获的,因而是“毒树之果”,是无效证据,所以法官只好把这位双手 沾满鲜血的刽子手当庭释放。在另一种文化传统里长大的两位华人教授,希望能够以此引导美国学生对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衍生物——非法所得证据不得在法庭上使 用——进行反思。但每一次课堂讨论,大多数学生都表示,为维护公民权利,社会应做出牺牲,不能以保护社会治安为名,给予政府过多的权力。为公民权利而让一 部分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美国人普遍认为是值得的。

各账各算——铁证如山的犯罪嫌疑人,该定罪就定罪;私闯民宅、非法搜查的警察,该 处分就处分——我们可能会觉得这样做最公道,但美国人不这么看,奈何?反过来,如果把美国的这套规则搬到中国来,那17名受害少女的亲友能把法院给拆了, 你信不信?

英美法系并非唯一选择

—— 漫议司法改革不必“一根筋”(二)
刘健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5-13    [打印] [关闭]
英美法外无法 治——这是某些学者“过于执”的一个认知死角。当初,制定《物权法》时,曾有许多学者反对。因为《物权法》实质上是酝酿中的《民法典》的一部分,而《民法 典》在大陆法系有、英美法系无。直到巩献田教授上书,从捍卫公有制的角度质疑《物权法》“有违宪嫌疑”,一些执着于英美法系理念的学者,才同样基于意识形 态考虑,出面对该法进行声援。

何兵教授是极少数有北欧教育背景而又在法学圈外有知名度的学者之一,他下了一个令很多钟情英美法系的同行难以 下咽的断语:“我的研究表明,人民最满意的司法,根本就不在身着法袍、头戴假发的英美,而是在北欧——至少不比英美差。”

也许是由 于目前我国有英语教育背景的精英,远多于其他外语教育背景者,也许是痛感于我国司法审判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状况,以英美法系标准衡量一切的声 音,近年在学界和媒体格外洪亮。事实上,在学者们向公众传布的司法改革意见中,程序公正重于实体公正、当事人主义、对抗式庭审、法官不能主动取证寻找事实 真相,这些英美法系的“司法特色”,几乎被指认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唯一可选择路向。与之截然不同的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极少有人 向公众推介。尽管就人民满意程度而言,它们“至少不比英美差”。

论及此,不得不说何兵的同事薛刚凌教授够“独”。她也有留美背景, 并且认为从学术理念上,英美法系比大陆法系更高级,但她却主张中国要向德、法学习,“实体法治为主,兼顾程序法治”。她说,中国的实际情况,与英美法系相 距十万八千里!你硬要把它改造成英美法系国家,是不可能的。我这个外行无法辩别她的观点是否正确,但却敬佩她的不“执”。

此次河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为学者所诟病的“新政”,还有一条:他鼓励“诉外调解”,甚至把2009年定为“调解年”。秋风先生在另外一篇文章中批评道: “让法官把主要精力用于主持调解,无非两个结果:要么政府设立法官公职本身就是多余,要么法官侵入社会内部,抑制社会自我治理机制的运转。”许多学者也跟 在他后面一致提出批评。但一个常识是:在美国法院,不少于90%的案件是通过诉前的“辩诉交易”,也就是“美式调解”来了结的。那么,请秋风先生和赞同其 意见的学者们证明:重调解、不重审判,已经在美国导致了他推论的“两个恶果”。

美国的法律界和法学界,对于辩诉交易的比例过高,倒 确有两种批评。主张权利重于正义的一方指责,一些警方掌握犯罪证据并不充分的被告人,通过辩诉交易,被“疑罪从轻”定了罪;重视正义伸张的一方指责,一些 本应该被依法重判的罪犯,通过辩诉交易,被“疑罪从轻”减低了刑罚。但是,没有人因此坚决反对“调解为主”。如果所有的案子都走一遍庭审程序,检、辩、审 各环节上的人员编制,都要增加大约10倍,现有的整个司法体系势必崩溃!

有些学者根据英美法系的理念,还坚决反对“错案追究”,甚 至认为法院本就不该接受涉及案件审判的信访。其道理本不错,究来究去,容易把法官的权威和责任感究没了。在“有罪必罚”、“有错必究”的观念深入人心的中 国,哪家法院的院长敢这么干?在我们这个“关系社会”、“人情社会”里,几乎每打一起官司,双方都会拐弯抹角地托人。没有“错案追究”制度镇着,廉正的法 官还真不好抵挡方方面面的“招呼”,徇私的法官在制造冤狱时也会少了许多顾忌。

确实,美国的绝大多数民众对于法院,要求的是权利优 先,宁纵勿枉。在辛普森的无罪判决作出以后,假如又新发现了确凿证据,也“一案不能再理”,只好放任其逍遥法外——美国人对此有一套道理。其实,并不在于 美国人认定的道理比其他国家(包括公认的民主自由市场法治国家)民众信服的道理更有道理,而在于美国人在权衡之后,心甘情愿地接受这种不完美的结局。

刘 卫政和司徒颍怡,两位在美国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的华人学者,曾多次在课堂上播放一部电影《量刑阶段》。在该片中,被告人艾奇曼强奸并杀害17名无辜少女, 证据确凿。但是那堆积如山的证据,是办案警官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潜入罪犯住宅所起获的,因而是“毒树之果”,是无效证据,所以法官只好把这位双手 沾满鲜血的刽子手当庭释放。在另一种文化传统里长大的两位华人教授,希望能够以此引导美国学生对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衍生物——非法所得证据不得在法庭上使 用——进行反思。但每一次课堂讨论,大多数学生都表示,为维护公民权利,社会应做出牺牲,不能以保护社会治安为名,给予政府过多的权力。为公民权利而让一 部分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美国人普遍认为是值得的。

各账各算——铁证如山的犯罪嫌疑人,该定罪就定罪;私闯民宅、非法搜查的警察,该 处分就处分——我们可能会觉得这样做最公道,但美国人不这么看,奈何?反过来,如果把美国的这套规则搬到中国来,那17名受害少女的亲友能把法院给拆了, 你信不信?

期待判例制度

秋 风 http://blog.sina.com.cn/qiufeng 2006-01-19 13:58:46

  这样的体制要求立法机构将法律制定得非常精确、细致,不给法官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或许可以说,在欧洲,自罗马以来发达的法学研究传统在一定程 度上能使法律做到精确细致,但在中国,人们恐怕都会承认,立法者常常考虑不周,法律本身尚不够严密精确,法官自由解释的空间很大。

  这就带来了很大的问题。同样的案件,得不到同样的处理。比如,当年王海从事职业打假工作,几乎完全相同的案情,在不同的法院,却得到截然相反的 结局。互相矛盾的判决让正义离王海越来越远。

  同样的案件得到相同的处理,乃是法律的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对当事人来说,法官的判决就是法律。法律是否公平,就看他自己是否得到了公道的对 待。而这种公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法官对他的案件的判决,是否与以前类似的案件相类似。当以前某个比较权威的法官对某个案件作出了一种得到公认的判 决,后来的当事人就会形成一种预期,如果这种预期得不到满足,当事人就会觉得法律对他不公道。

  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法官适用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其实,法律即使十分完美,也断不可自我执行。法律必须由法官来解释适用,而法官不可能是 批量生产、具有统一的观念、偏见、偏好的机器人。相反,作为活生生的人,法官跟法官是不一样的。假如赋予法官充分的独立审判权,同时又让每个法官仅仅秉持 自己的良心,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适用法律,结果可能就是,法律在每个法官那里呈现出不同的面貌,法律不复存在,公道也不复存在。

  于是,很自然地,近代史上最早确立法官独立制度的英国,就采取了“遵循先例”制度。抛开这一制度的宪政功能,仅从技术层面上说,这其实是对法官 的一种限制。法官是独立的,但必须用一个锚将独立的法官系住,否则,他就可能随心所欲地漂浮。这个锚就是先例,先前的法官作出的判决。原则上,法官在碰到 相似案件时,要给出相似的判决。这样,独立的法官才不会撕裂法律的统一。英国在欧洲最早实现了法律的全国统一,判例法居功至伟。

  今天的中国,人们痛切地感到法律的不统一。考虑到历史经验,实行某种程度上的判例制度,有助于约束法官在案件上的自由裁量权,让不同地方的法官 能够像一个人那样公道地对待当事人,让法律不仅在文本上,也在其实际效力上做到全国统一。

  法律界早就意识到了判例的这一功能,有些地方法院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比如,郑州中原区法院2002年起试验一种“先例判决制度”,在本院范 围内实行了判例制度。天津高级法院则试验在民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制度。

  大约正是基于上述理论考虑及地方的试验,最高法院最近制定的司法改革《二五纲要》明确提出,将建立和完善我国特有的案例指导制度,以统一司法尺 度、准确适用法律。这里所说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弱的遵循先例制度。

  想来,那些被编选在案例汇编中的指导性案例,对于下级法院的法官是具有相当程度拘束力的。它们的拘束力肯定低于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 释,但在法官进行思考的时候,这种指导性案例很可能最先进入其思考范围。这样判例导向的思维方式,将引导不同地方的法官,按照指导性案例中对法律的解释和 法律推理方式,来适用相关法律。这样,全国不同地方的法官,对同一条法律规定,将走上同一条解释轨道,而不是各走各的道。

  这种弱的判例制度,对于形成一个具有共同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的法律人共同体,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建设法治社会,需要这样一个法律共同体来守护 法律。但是,假如法官只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就像现在这样,判决书只是简单的三段论推理,则法学家、律师就缺乏一个与法官探讨案件,即探讨真正发生效力的 法律的平台。参与制定法律的法学家、适用法律的法官、靠法律吃饭的律师互相猜疑,无法展开理性的对话。 

  实行弱的判例制度,荣誉感或许会引导部分具有抱负的法官,严肃地审理案件,并撰写论证严密、推理精当的判决:谁不希望自己审判过的案件被选入指 导性判例汇编中?这个共同体将对案件进行评头品足。只有在这种持续的对话中,法律人才能逐渐形成共同的思维方式和推理模式,以及最重要的,对法律理性的尊 重。当法律理性发育之后,它不仅会排斥法官的情绪、偏见,也会排斥权力的干预,从而让法官从精神上走向独立。

南方周末 2006-01-19

本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588cc010002ic.html

目睹一起行政诉讼的“立案难”

王振宇律 师 http://blog.sina.com.cn/wangzhenyuimpact 2010-01-28 22:58:12
人民政协报记者:毛立军

  2008年11月5日下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在这里目睹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立案”的过程。
  当天,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的王振宇律师已是第三次来到这里,而他的当事人——从50多公里外的莒南县赶来的刘彦起、刘合雁等人已经是第六次来到这个 法院,他们要求对一起行政诉讼进行立案。然而,和每次来的结果一样,这次的结果同样令他们失望。
  据王律师介绍,他在6月底的一天,接待了一位来自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的居民,这位居民哭着向他叙述莒南县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违法强制拆迁百姓房屋的 问题,希望寻求法律帮助。
  这位莒南居民反映,今年3月份,莒南县委、县政府以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下发了《2008年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由此拉开了以旧城改造为 名义的拆迁序幕。此次改造几乎涵盖莒南县城的全部,涉及拆迁的居民高达5621户,人数一万多人,土地1900余亩。6月中旬,因为群众对拆迁方面的很多 问题不满,并多次上访,莒南县政府竟动用警力予以制止,因拆迁事件被抓的人累计有数十人。接下来,从6月中旬开始到6月底,莒南县政府不顾群众的强烈反 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大规模的房屋拆除。因为拆迁安置房尚未动工,数以百计的被拆迁户无家可归,只能在外租房,条件困难的只能搭建简易房,群众利益受到严 重损害。
  接受代理后,王振宇和所里的律师多次来到莒南县调查取证。他们了解到,“莒南县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莒南县 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系集体土地,该土地至今没有被征收为国有土地。莒南县政府违规批复“莒南县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用地,其行为违反了我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律师们还了解到莒南县房管局存在违法颁发拆迁许可的问题,拆迁人——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本就不具备 开发“莒南县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的实际能力。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我们建议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于是,刘彦起、刘合雁等200多位被拆迁人作为原告,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莒南县人民政府审批“莒南县旧城改造”建设项目与拆迁许可的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莒南县房地产管理局拆许字(2008)第04号拆 迁许可证。
  然而,这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申请却遭遇到法院的“拒收”。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月的一天, 王律师和部分当事人一起顶着烈日来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书。立案庭的法官看了一眼,“行政案件呀,那必须经过行政庭的审查。你们上三 楼找行政庭吧。”爬上了三楼,找到行政庭,行政庭又说归立案庭管。一行人只好上上下下来回找人,但却没有一个人接受他们的诉状。
  这之后,王律师和当事人又多次来到临沂中院立案,却都是被推来推去。立案庭推到行政庭,行政庭又推到莒南县法院,莒南县法院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又推到 临沂市中院。
  11月5日下午,本报记者与王律师和部分当事人一起再次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庭的一位工作人员不耐烦地说:“你们怎么又来了,不是说过了 吗,行政案件必须由行政庭审查,你们去找行政庭去。”
  到了行政庭,又被告之“这事必须庭长说了算,庭长出去了。”大家只能又回到立案庭,好说歹说,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才把行政庭长的手机号码告诉了王律师。 电话拨过去,没说几句,该庭长一句“我们不管”就把电话挂断了。
  对于这样的结果,大家都感到非常愤怒和无奈。当事人的情绪也开始激动起来,纷纷说:“法院再不给我们立案,我们就在法院门前集体绝食。”
  “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王律师这样劝阻当事人,但记者明显感觉到他说话时是那样的无力。
  与律师的对话:
  谁来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目睹这次“立案难”的过程之后,记者与王振宇律师有这样一场对话。
  问:这样的立案经历你是经常遇到吗?
  答:经常遇到。作为律师,我们告诉当事人要走法律途径维权,但“立案难”却让我们常常感到无路可走。
  问:主要是哪几类案件存在“立案难”?
  答:主要是行政诉讼案件,比如涉及征地、拆迁的,立案难问题非常突出。还有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集体诉讼方面的案件,立案也很难。
  问:涉及征地、拆迁的行政诉讼立案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早在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的《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 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近期,针对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采取了一系列办法。2008年1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及《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已于2008年2月1日施行。这些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努力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的尝试。
  但是,你也看到了,基层法院执行的效果又如何呢。(王律师无奈地摇摇头)
  问:法院不立案向你们说明理由吗?
  答:没有任何理由。就是有案不收、有诉不理,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甚至连个收条都不给,让当事人在三级法院来回跑。法院的立案审查变成了“挑案 子”,觉得案子好判就立,不好审理就不予理睬。
  问:你认为出现“立案难”的原因是什么?
  答:主要是公民的诉权从法律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充分的保障。其次是司法不独立。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在审理当地政府 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会受到行政干预,法院难免存有顾虑。
  问:就行政诉讼而言,立案难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会有什么样的消极影响?
  答:作为人民法院职能之一,行政审判活动对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诉讼立案难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解 决,增加民怨,加剧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甚至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本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b8fe0490100guvt.html

Thursday, March 4, 2010

全国律协会长于宁:律师平均收入相当于的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4 日 08:09 中国青年报
全国律协会长于宁:律师平均收入相当于的哥
图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 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资料图)

  本报记者 庄庆鸿

  重庆“律师门”案中律师收费150万元的情节曝光以来,律师收费标准的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有人质疑部分律师“漫天要价”。今天,全国政协委 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解答了社会公众对律师业界的诸多疑问。

  “律师收费是受到限制的”

  “目前律师收费的标准,是依据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的部门规章制定的,没有上位法。各省市自行规定,基本上是按照政府指导价、市场价两者 结合。各地律师收入存在不平衡,也是市场规律造成的客观现象。”于宁说。

  于宁指出:“人们往往只看到一个案子律师收了多少钱,却没有看到律师服务的生产周期是很长的。律师不是公务员,不是按天拿工资,他可能一年就做 这么两三个案子,大量时间是要花在了解案情、准备材料、免费咨询上。”

  于宁认为,现在的收费规定还是倾向社会大众的,律师收费是受到限制的。“群众在委托律师的时候,这种消费是选择性的消费。因为我国三大诉讼法 里,都有‘公民可以代理’的规定,并没有规定‘一定要请律师’的领域。”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委员会委员沃兴伟律师说:“目前律师业界收费水平的分化也很严重。在北京的律师事务所,有资历老的律师一年收入上百万元, 但那是极个别,很多律师还是一年几万元的收入。”

  “刚入行的律师可能接一件案就收300元、500元,但执业多年的北京律师可能收5000元至8000元。”沃律师说。

  沃律师认为,其实收费是否合理,取决于当事人。“打个比方,买一件衣服,买外国名牌和路边货,可能穿起来看着一样,也可能看着差很多,不同案件 效果不同,看你选择了。”

  “律师行业收费确实存在‘二八现象’,就是20%的人获得80%的收入。这也是遵循市场规律的结果,其实,就律师在诉讼中起的作用而言,高收费 律师并不会与收费一般的律师有太大的差异。”于宁说。

  “虽然还没有系统性数据,但是从全国来看,律师的平均收入其实也就和出租车司机差不多一个水平。”于宁感叹说。

  律师“越公益越穷”?

  不少律师诉苦“越公益越穷”,从事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越多,收费就越少,只有靠热情苦苦支撑。

  沃兴伟律师多年从事公益诉讼,他说:“有的律师认为给残疾人打官司,最后少收点钱也属于公益诉讼,我还是认为,不收费的才属于公益诉讼。因此, 公益诉讼做得多,肯定影响律师收入。你做得再多,也没有人给开工资啊!”

  沃律师说:“去年我在公益诉讼上帮了100多人,今年我就决定必须要‘控制’一下了,在案件内容上会有所选择。也是受到金融危机影响,不得不考 虑生存问题了。”

  对此,于宁认为:“律师活动强调社会效益,他的功能和作用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从事非诉讼过程中则是提供法律专业服 务。我们行业协会经常会倡导律师,去帮助有困难的弱势群体,尽量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尽量少收费,广大律师也正在这样做。”

  “不过如果一味唱高调让律师少收费,既不现实,也不应该,律师毕竟不是公职人员。”

  但同时多位律师都指出,做公益诉讼对律师的个人事业也有帮助。

  “除了践行《律师法》规定的义务、获得成就感以外,公益诉讼第一个好处就是对律师个人声誉、职业信誉的加分。提供无形服务的行业,是很重声誉 的。其次就是业务积累,对于新入行的律师来说,尤其可以增长资历。”于宁说。

  西部政策优惠也留不住律师?

  2008年中央19号文件提出,要改革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并提出了具体任务。

  其中之一,便是继续放宽西部地区报名条件,并相应降低合格分数线。政策覆盖了西部12个省所有的民族自治地方及享受扶贫开发政策的县、市。

  具体方案是,在统一合格分数线360分的基础上,放宽地区降45分,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降80分,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对使用 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考生,按确定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放宽录取。

  据此,2009年通过对放宽地区实施适当降分政策,司法考试增录1.7万人。

  这一政策真正缓解西部法律人才匮乏了吗?

  “录取人数增加了,但是真正在地方留得住的人才,还是缺。”甘肃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王凤军律师说。

  “我说个目前较新的数据你就知道了:甘肃省2000多万人口,只有2000多名律师,而其中的1400名都集中在省城兰州。”王律师苦笑着说, “那其他的州、县、市,能有多少律师资源?可想而知。”

  “而州、县、市的基本是政府办的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所,所以只有司法考试资格证不够,还必须通过公务员资格考试。所以,留在当地的不愿参加一次 次考试,真正考上了的人又不愿意留。”

  王律师介绍,降分政策下的司法考试等级证书分A、B、C三类,B类属于分数达到、降低对文凭要求录取,C类属于降分录取。

  “甘肃省有10多个县是降分录取,规定B、C类的律师只能在自己县执业,不能跨县、到市里执业,A类可以。而许多人就是取得律师资格证后再考上 本科,转为A类证,然后就‘孔雀东南飞’了。”

  多位律师总结,让西部律师“东南飞”的原因,一是经济收益差距,二是法治环境。

  “比如按目前甘肃省出台的律师收费标准,兰州律师最高收费是5000元,在县城只有800元,这是基层法律人才流失的经济因素。此外就是执法环 境,越是偏远州、县,律师依法办事的阻力就比在省城越大。”王凤军说。

  如何避免西部优惠政策留不住律师?于宁会长列举了4个办法:“第一是加强西部律师的培训工作。”

  对于降分政策,社会上早已存在忧虑之声:会不会影响律师队伍的素质?

  “影响是肯定存在的。”王凤军说。考生录取后需接受专业培训,王凤军律师曾担任他们的《合同法》培训课教师。他发现,降分后录取的考生,很多是 法院工作人员,“普遍知识结构比较单一,对土地、民族纠纷等案件较熟悉,而知识产权、公司纠纷等领域的知识,就比较薄弱”。

  于宁会长说:“对于西部律师的弱项,多年来,全国律协专门为新出台的法律开办‘示范班’,面向全国。律师培训通常是收费的,我们则请西部省市律 协成员免费来北京培训,他们回去再培训更多的律师。”

  “第二,是在全国律协的资金中,拨出一部分作为‘援助西部基金’。第三是将全国律协的一些业务活动放到西部地区开展。”

  “第四是组织行业内部互助。比如江苏律师和内蒙古律师结对子,浙江律师和宁夏律师结对子。西部的省会城市律师也会帮助、培训地、县律师。”

  于宁会长坦言,东西部的经济、法治环境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弥合,他也表示,“律师盲目流入东部并没有用”。

  “因为律师从案件来源到办案,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对当地的熟悉程度和人脉,常见案件类型也不同。离开了熟悉的环境,独自来到大城市,很可能陷入 两眼一抹黑的情况,有时反而不成功。”于宁强调。

  本报北京3月3日电

Monday, March 1, 2010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老婆做家务 老公须发工资

http://news.163.com/10/0301/07/60M2MTLS00011229.html

2010-03-01 07:24:36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

核心提示: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今年准备了20条提案和建议上两会,其中一条就是建议“实 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她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承认和体现女性,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特别是那些全职太太在家庭中付出的劳动。

全国政协委员
全 国政协委员张晓梅

四川新闻网3月1日报道 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今年准备了20条提案和建议上两会,昨日她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

今日,驻川全国政协委员将赴京,出席3月3日开幕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作为每年的“提案大户”——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高级经济师 张晓梅今年准备了20条提案和建议。“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是其提案之一。“我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承认和体现女性,特别是那些全职太太 在家庭中付出的劳动。”昨日,张晓梅在成都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讨要家务工资 妻子状告丈夫

2006年,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法院接到了一起案件,案由为妻子向丈夫索赔家务劳动的工资。为了丈夫的事业,妻子罗某放弃工作在家当全职太太,但每 次向丈夫要钱时都很窝火,丈夫谭某认为钱是他赚的。于是罗某将谭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每月付2500元工资。

“在传统观念中,女性相夫教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正是这种偏见,使得一些女性放弃了个人发展。其实,回归家庭的妻子付出得更多,不仅要付出事业,还要 想方设法为

张晓梅家庭做好后勤保障,她们的劳动值得尊重,却又不能得到应有的承认。”张晓梅说。

张晓梅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生活空间早已不再局限于家庭,“但这并没有改变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地位,仍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张晓梅举例 说,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城镇妇女每周有21个小时花在家务劳动上,比男性的七八个小时要多近两倍。

家务活缠身 女性竞争力减弱

张晓梅告诉记者,由于家务缠身,导致女性的社会竞争力大大减弱。首先,家务劳动造成了女性的就业困难。女性在承担着繁重家务劳动的同时,必然要减少 投入到深造学习以提高自身技能的时间,其直接结果就导致女性自身能力有限、竞争力不强。其次,家务劳动影响了女性自身发展。女性对家庭的责任感、为家人付 出的意识普遍高于男性,当个人发展与家庭责任发生矛盾时,女性选择为家庭而放弃个人发展的远高于男性。

张晓梅说,这样的现状导致的后果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女性很难就其劳动得到适当补偿,从而也就导致了女性离婚后财产权益弱化的 进一步加剧。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 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 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然而‘付出较多义务’是个模糊概念,难以按照劳动时间长短来计算,也难以按承担家务量的多少来计算,这造成女性在离婚时处于弱势地位。”张晓梅 说。

承认家务劳动 摆脱对男性的依赖

为了保障女性权益,承认在家庭中的付出,张晓梅今年将提出“实施家务劳动工资化”的建议。“这在于争取得到家务劳动所应该得到的工资,从而使人们承 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让女性摆脱对男性的过重依赖。”

家务劳动又如何工资化呢?张晓梅提出了三点建议:一、取消《婚姻法》劳动补偿制度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家务劳动仅仅是社会分工的一种表现形 式,其所创造的价值与夫妻间适用何种财产制没有任何关系。”二、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因素。三、扩大家务劳动补偿提出的时间范围。《婚姻法》规定补偿请 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这样事实上损害了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建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纳入到提出劳动补偿要求的时间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 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根据其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来提出补偿要求。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 ) 王国斐

Wednesday, February 24, 2010

我国刑辩律师执业现实:常常陷入道德漩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5日 15:48 《小康》杂志

  中国刑辩律师执业现实

  在法庭之外,公众对律师职业存在认知偏差,律师常常陷入道德漩涡;在法庭之内,律师的头上则“悬了一把剑”

  文|本刊记者 刘彦昆 北京报道

  张凯手腕上的伤差不多痊愈了。

  但是八个月前的一幕让他记忆犹新,“我越挣扎,手铐的齿轮就嵌得越紧,我的手指失去了知觉。”张凯说。在派出所里,那群人拿走了张凯的裤带和鞋 子,把他推进铁笼子,双手吊铐起来,直到凌晨他才被放出来。

  “国家养你们干什么?”

  在接“案子”之前,张凯没有想到风险如此之大。

  2009年5月13日下午两点,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和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富春来到一当事人家里了解情况。此前,当事人的父 亲在劳教所内死亡,家人对于医检报告中“死因是心脏病急性发作”的判断产生怀疑,请来了两位律师。

  交谈中,门外有人用力敲门,“宣传法律的,快开门!”当事人没敢开门,敲门声持续了半个小时,来人离开了。到了下午五点,有人进门,他们冲着张 凯和李富春喊:“你们是干什么的,出示一下身份证!”张凯说:“你们如果是警察,先出示一下警官证。”对方掏出了警官证,张凯刚想要记录他们的警号和名 字,其中一个人便上来抢夺,后来这份记录在派出所被撕掉了。没过多久,又陆陆续续来了20多个人,有一个长官模样的人推搡张凯的当事人,“谁让你们请律师 的?”张凯和李富春站起来制止,这群人随即扑了上来,一番拳打脚踢将两位律师打倒在地,然后两人的双手被反铐住带到了当地派出所。张凯事后向当地有关部门 进行了投诉,事件过去了8个月,依然没有回应。

  一场在律师界震动更大的事件发生了,在重庆“打黑”风暴中,担任涉黑案犯罪嫌疑人龚钢模辩护律师的李庄,被控以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于 2010年1月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张凯一直密切关注着李庄案的进展,2009年12月17日,他与律师黎雄兵公开发出倡议书,提请最高检介入调查李庄案。倡议写道:“因该事影响 重大,我们认为该案继续由重庆警方侦查、重庆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法院审理将有失公正,会引起公众质疑,且违反程序正义之原则。”倡议书发出后,很多律师 响应,但公众对此却持有不同意见,新闻报道里出现的有关李庄嫖娼、收费高以及“背景”问题都被揪了出来,大量言论直指“黑律师”。张凯苦笑着说:“我不认 识李庄,对他的道德问题我不做评判,我们只是倡议程序的合法性。”

  另一位律师夏霖说,“老百姓习惯性地以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要求来定性律师,这些因素都裹挟在李庄案中。”夏霖经常接一些公益援助的案子,很多人慕 名打电话到他的事务所,有时候他会拒绝一些人的请求,对方气恼了,就在电话里大吼:“国家养你这些人干什么?”

  夏霖在上世纪90年代初进入律师行业,当时律师还都是司法局的干部,拿着国家给的工资,有好几年时间,他每天“戴着大盖帽”上班下班。1994 年,律师与司法局脱轨,开始社会化,直到2008年6月1日施行新版《律师法》,才在法律上对律师做了定位——“社会法定责任人”。

  “很多人搞不清楚,以为律师是公务员”,夏霖很无奈。

  “刀尖上跳舞”

  在2009年,夏霖这个名字一度与邓玉娇案联系在一起。

  2009年的5月10日,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21岁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刺伤两位小镇官员,夏霖以公益援助的方式介入此案,并与邓玉娇的母 亲张树梅签署了委托协议。5月21日,夏霖在看守所里见到了邓玉娇,邓玉娇讲述了当天发生的事情,夏霖了解到一个细节——邓玉娇曾一度被扯下内裤,而作为 重要证据的邓玉娇换下的内衣裤还保存在其野三关镇的家中,警方尚未提取相关证物。夏霖看到了一丝希望。

  午饭时间,张树梅被野三关镇的派出所所长叫走。夏霖知道,一旦证据被毁,邓玉娇的言辞就变成孤证而失效力。当晚,他请求巴东县委、政府、公安 局、检察院敦促巴东公安局立即提取这两件物证,都遭拒绝。第二天,恩施州公安局提取物证时,邓玉娇的内裤已被张树梅洗过了。

  夏霖眼看着证据被毁,却无计可施,后来巴东县政府指责夏霖透露案情,并称张树梅已解除了诉讼代理合同。孤立无援的夏霖最终撤出了邓玉娇案。

  在代理邓玉娇案的过程中,夏霖曾一度被指责为“作秀”,为什么不偷偷取证,而要报告当地公安局呢?就此,他说,很多人没有法律常识,以为中国的 刑辩律师都像电影里的侦探那样潇洒。“这么说话的人是嫌我进去的慢啊!”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仅仅限定在提供法律咨询等相当狭窄的范围内,只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 师才可成为辩护人,因此在侦查阶段,律师根本就没有调查取证权,又缺乏《民事诉讼法》的申请证据保全制度,所以如果这一阶段侦查人员对有关实物证据进行破 坏或销毁,律师就无能为力进行抗衡。

  聊起往事,夏霖仍会很激动,他形容刑辩律师是“在刀尖上跳舞”。

  另一位律师周泽则感觉到了“刀尖”上的锋利,他说,“当事人花钱找到我,我也自信自己的专业能力,付出很多努力之后,却像陪人做了一场游戏。” 周泽手上的案子有一点棘手,证人前后被“弄进去”三次,来来回回四次翻供,1月8日开庭,证人又推翻了接受律师调查时说的话,周泽在证人笔录上看到这样的 话:“周律师说,检查院再来找我怎么办,他跟我说帮我协调一下就行了,我相信了周律师的话认为作假证不会有事。”这些让周泽感到紧张,“我说的是‘希望你 实事求是,如果因为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我会帮助你’,怎么变了味道?”

  同一句话,从嘴里到“书面证词”的味道之变,正是“李庄案”备受争议的原因所在。周泽也密切关注着李庄案,他说,律师会见当事人,都会告知一些 信息,例如“根据法律通过刑讯逼供、威胁恐吓取得的证据不能用于定罪依据,当事人有申诉控告的权利”,“告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算教唆吗?这很危险。”

  “缺乏安全感”,是多位刑辩律师的一致感受。“如果律师自己都感到不安全,谁还愿意为那些犯罪嫌疑人维护合法权利呢?”周泽很感慨。

  律师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受到行业处分和遭遇人身危险的比例远远高于民事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刑事辩护律师出庭的刑事案件大约只占总数的 30%左右。

  认知偏差与道德漩涡

  在这样的环境下,刑辩律师如何自处?

  对于律师佟林来说,他的是答案是“先保护好自己。”“律师如果连自己都保护不好,还怎么替人打官司?”他说,“我的底线是一切按照法律规定的 做,法律规定不能做的坚决不做。”

  2003年,佟林与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共同出任“刘涌涉黑案”辩护人,他们也曾遭受诸多非议。说起此事,佟林依旧很坦然:“律师给刑事案件的被 告人辩护,是依法履行职责,即使这个人罪大恶极,也拥有法律规定的辩护权。”

  刘涌案历经一审判死,二审死缓,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处死刑,一波三折。在二审中,辩护律师抓住了“刑讯逼供”这个要害点,在刘涌家属的努力 下,找到8名现役或退役武警,这些武警都曾被抽调去看押过刘涌或其他被告。当时佟林守在公证处,让证人先后前来,取证过程和笔录全经过公证程序,“这样既 获得了有分量的证据,也确保了自己取证的安全性。”

  佟林的这一做法还是引起轩然大波,司法部门到公证处查证,还组织专家进行研讨,现在,已经没有哪家公证处会愿意承担风险再为佟林进行公证了。

  律师夏霖也会经常面临这样的问题。当事人会问他:你跟法院院长、政法委私交怎么样?“有些人期待着律师用潜规则来为他们谋取利益,而不是真的关 心一个律师的法律技艺怎么样。”在刘仁文看来,“司法暗箱操作导致关系盛行。”他直言不讳:“有的素质高点的法官说:不能去吃律师的,否则你吃他一百元, 他到当事人那里说吃了一千。”

  周泽告诉本刊记者,在律师行业里,有“很多要人的后代和官员子弟,”这些所谓“背景”给人们带来丰富想象,事实上,某些律师事务所也果真借此揽 案。在周泽看来,这些“背景”对案件的判决最终能产生多大的影响,“不好判定。”对于刑辩律师执业困境的讨论,每个接受采访的律师都会举出很多例子,在法 庭以外,公众对律师职业存在认知偏差,律师常常陷入道德漩涡;在法庭之内,律师的头上则“悬了一把剑”。律师界泰斗张思之在谈及刑辩律师的处境时告诉本刊 记者:“一些当权者把律师当敌人了,公众对律师的印象也很不好,当然律师自身的问题也很严重。”

文章来源:http://news.sina.com.cn/c/sd/2010-02-05/154819637449.shtml

Sunday, February 21, 2010


Globe Essay
The Chinese Confucian Party?

Communism has lost its capacity to inspire the Chinese people and the old master is an obvious replacement. But take heed, outsiders – Confucianism may also offer an alternative to Western political w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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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19, 2010

The Chinese Confucian Party?

By Daniel Bell
From Saturday's Globe and Mail

Communism has lost its capacity to inspire the Chinese people and the old master is an obvious replacement. But take heed, outsiders - Confucianism may also offer an alternative to Western political ways

Four decades ago, it would have been suicidal to say a good word about Confucius in Beijing. Confucius was the reactionary enemy, and all Chinese were encouraged to struggle against him. Chairman Mao himself was photographed on the cover of a revolutionary newspaper that announced the desecration of Confucius's grave in Qufu. My own university was a hotbed of extreme leftism.

How times have changed. Today,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pproves a film about Confucius starring the handsome leading man Chow Yun-Fat. The master is depicted as an astute military commander and teacher of humane and progressive values, with a soft spot for female beauty. What does this say about China's political future? Confucius bombed at the box office, leading many to think that the revival of Confucianism will go the same way as the anti-Confucius campaigns 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But perhaps it's just a bad movie. Confucius received the kiss of death when it went head-to-head against the blockbuster Avatar. A vote for Confucius was seen as a vote against the heroic blue creatures from outer space. In the long term, however, Confucian revivalists may be on the right side of history. 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Confucius" was often just a label used to attack political enemies. Today, Confucianism serves a more legitimate political function; it can help to provide a new moral foundation for political rule in China. Communism has lost the capacity to inspire the Chinese, and there is growing recognition that its replacement needs to be grounded at least partly in China's own traditions. As the dominant political tradition in China, Confucianism is the obvious alternative.

The party has yet to relabel itself the Chinese Confucian Party, but it has moved closer to an official embrace of Confucianism. The 2008 Olympics highlighted Confucian themes, quoting The Analects of Confucius at the opening ceremonies, and playing down any references to China's experiment with communism. Cadres at the newly built Communist Party school in Shanghai proudly tell visitors that the main building is modelled on a Confucian scholar's desk. Abroad, the government has been symbolically promoting Confucianism via branches of the Confucius Institute, a Chinese-language and cultural centre similar to the Alliance Française.

Of course, there is resistance as well. Elderly cadres, still influenced by Maoist antipathy to tradition, condemn efforts to promote ideologies outside a rigid Marxist framework. But the younger cadres in their 40s and 50s tend to support such efforts, and time is on their side. It's easy to forget that the 76-million-strong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is a large and diverse organization. The party itself is becoming more meritocratic - it now encourages high-performing students to join - and the increased emphasis on educated cadres is likely to generate more sympathy for Confucian values.

But the revival of Confucianism is not just government-sponsored. On the contrary, the government is also reacting to developments outside its control. There has been a resurgence of interest in Confucianism among academics and in the Chinese equivalent of civil society. The renewed interest is driven partly by normative concerns. Thousands of educational experiments around the country promote the teaching of Confucian classics to young children; the assumption is that better training in the humanities improves the virtue of the learner. More controversially - because it's still too sensitive to publicly discuss such questions in mainland China - Confucian thinkers put forward proposals for constitutional reform aiming to humanize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AN UPHILL STRUGGLE

Yet, the problem is not jus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t can be an uphill struggle to convince people in Western countries that Confucianism can offer a progressive and humane path to political reform in China. Why does the revival of Confucianism so often worry Westerners? One reason may be a form of self-love. For most of the 20th century, Chinese liberals and Marxists engaged in a totalizing critique of their own heritage and looked to the West for inspiration. It may have been flattering for Westerners - look, they want to be just like us! - but there is less sympathy now that Chinese are taking pride in their own traditions for thinking about social and political reform. But more understanding and a bit of open-mindedness can take care of that problem.

Another reason may be that the revival of Confucianism is thought to be associated with the revival of Islamic "fundamentalism" and its anti-Western tendencies. Perhaps the revival of closed-minded and intolerant Christian "fundamentalism" also comes to mind. But the revival of Confucianism in China is not so opposed to liberal social ways (other than extreme individualistic lifestyles, in which the good life is sought mainly outside social relationships). What it does propose is an alternative to Western political ways, and that may be the main worry. But this worry stems from an honest mistake: the assumption that less support for Western-style democracy means increased support for authoritarianism. In China, packaging the debate in terms of "democracy" versus "authoritarianism" crowds out possibilities that appeal to Confucian political reformers.

Confucian reformers generally favour more freedom of speech in China. What they question is democracy in the sense of Western-style competitive elections as the mechanism for choosing the country's most powerful rulers. One clear problem with "one person, one vote" is that equality ends at the boundaries of the political community; those outside are neglected. The national focus of the democratically elected political leaders is assumed; they are meant to serve only the community of voters. Even democracies that work well tend to focus on the interests of citizens and neglect the interests of foreigners. But political leaders, especially leaders of big countries such as China, make decisions that affect the rest of the world (consider global warming), and so they need to consider the interests of the rest of the world.

Hence, reformist Confucians put forward political ideals that are meant to work better than Western-style democracy in terms of securing the interests of all those affected by the policies of the government, including future generations and foreigners. Their ideal is not a world where everybody is treated as an equal but one where the interests of non-voters would be taken more seriously than in most nation-centred democracies. And the key value for realizing global political ideals is meritocracy, meaning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in education and government, with positions of leadership being distributed to the most virtuous and qualified members of the community. The idea is that everyone has the potential to become morally exemplary, but, in real life, the capacity to make competent and morally justifiable political judgments varies among people, and an important task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is to identify those with above-average ability.

CONFUCIAN VALUES IN PRACTICE

What might such values mean in practice? In the past decade, Confucian intellectuals have put forward political proposals that aim to combine "Western" ideas of democracy with "Confucian" ideas of meritocracy. Rather than subordinating Confucian values and institutions to democracy as an a priori dictum, they contain a division of labour, with democracy having priority in some areas and meritocracy in others. If it's about land disputes in rural China, farmers should have a greater say. If it's about pay and safety disputes, workers should have a greater say. In practice, it means more freedom of speech and association and more representation for workers and farmers in some sort of democratic house.

But what about matters such as foreign polic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hat the government does in such areas affects the interests of non-voters, and they need some form of representation as well. Hence, Confucian thinkers put forward proposals for a meritocratic house of government, with deputies selected by such mechanisms as free and fair competitive examinations, that would have the task of representing the interests of non-voters typically neglected by democratically selected decision-makers.

One obvious objection to examinations is that they cannot test for the kinds of virtues that concerned Confucius - flexibility, humility, compassion and public-spiritedness - and that, ideally, would also characterize political decision-makers in the modern world. It's true that examinations won't test perfectly for those virtues, but the question is whether deputies chosen by such examinations are more likely to be far-sighted than those chosen by elections.

There are reasons to believe so. Drawing on extensive empirical research, Bryan Caplan's book The Myth of the Rational Voter: Why Democracies Choose Bad Policies shows that voters are often irrational, and he suggests tests of voter competence as a remedy. So examinations would test for basic economic policy (and knowledg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but they would also cover knowledge of the Confucian classics, testing for memorization as well as interpretation. The leading Confucian political thinker, Jiang Qing, argues that examinations could set a framework and moral vocabulary for subsequent political actions, and successful candidates would also need to be evaluated in terms of how they perform in practice.

Far-fetched? It's no less so than scenarios that envision a transition to Western-style liberal democracy (because both scenarios assume a more open society). And it answers the key worry about the transition to democracy: that it translates into short-term, unduly nationalistic policy-making. It's also a matter of what standards we should use to evaluate China's political progress. Politically speaking, most people think China should look more like Canada. But one day, perhaps, we will hope that Canada looks more like China.

Daniel A. Bell is professor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at Tsinghua University in Beijing and the author of China's New Confucianism: Politics and Everyday Life in a Changing Society.

河南高院规定法 官若吃请先停职检查再追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1日10:30 大河网

  吃当事人一顿饭,法官一律停职检查,再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虎年上班第一天,省高院召开廉政建设会,出台《十条禁令》。

  ■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王海清

  违反十条禁令 法官一律先停职检查

  省高院出台的《十条禁令》与公安部出台的《五条禁令》同样严厉。无论触犯哪一条,法官一律先停职检查,再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禁令第二条规定,法官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所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钱物,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种宴 请、休闲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也就是说,吃当事人一顿饭,法官就要停职检查,接受处理。

  《十条禁令》还规定,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严禁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代理人,向律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借用钱物,要求其 报销各种费用。

  严禁酒后驾车、开庭、执行公务及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使用警(公)车旅游、参加婚丧嫁娶、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其他公车私用行为。

  昨日,省高院还公布了刚出台的《规范警车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在交通通畅的道路上,规定一般不得使用警报器。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 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但不能连续使用警报器。

  两辆以上的警车列队行驶时,仅第一辆车使用警报器;夜间(晚上10时到次日凌晨6时)在城区执行公务时,非特别紧急情况不准使用警报器,但可以 使用警灯。

  查处法官违法人数翻番

  会议通报了去年全省法院纪检监察情况:共接到举报信件4817件、举报电话1855个,网络举报965次。据此处理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 响恶劣的案件。

  比如,登封法院制作的“鸳鸯判决书”案、通许法院滥用司法强制措施案等。

  全省法院共查处违法违纪人员148人,比2008年的74人增加了一倍。其中,受到党政纪处分14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5人。有46名领导干部 主动上缴了无法退回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金额共计16.42万元。

  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提醒全省法官注意自己的言行,要求各级法院对外公布《十条禁令》的内容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省高院也将设立专门督察机构,进行督查和整改。对有关法院有案不查、查而不究、究而不力的,坚决追究一把手的领导责任。

  十条禁令

  一、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和有案不立、不执、拖延办案;

  二、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所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钱物,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种宴请、休闲娱乐、健 身、旅游等活动;

  三、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参与营利性活动及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严禁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代理人,向律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借用钱物,要求其报销各种费用;

  五、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资产评估、拍卖机构;

  六、严禁违反规定插手过问职务外案件,干预下级法院办案;

  七、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八、严禁滥用械具,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对当事人、申诉人、上访人采取冷、横、硬、推、拖等不负责任的态度;

  九、严禁酒后驾车、开庭、执行公务及在工作时间饮酒;

  十、严禁使用警(公)车旅游、参与婚丧嫁娶、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其他公车私用行为。

  违反《十条禁令》的,一律先停职检查,再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Wednesday, February 10, 2010

Li Zhuang Retracts Admission of Guilt Following Reduced Sentence

By Lu Fei
Published: 2010-02-09

Web exclusive published on Feb 9
Original article:
[Chinese]


Image taken during original trial in January

Beijing lawyer Li Zhuang was sentenced to one and a half years in prison at an appeal hearing in Chongqing earlier today. The sentence marked a one year reduction on the original sentence he received on Jan 8 on charges of falsifying evidence and inciting others to bear false witness.

Following the announcement of the reduced sentence, Li Zhuang retracted the earlier admissions of guilt that he had made during the appeal hearing and went on to accuse local prosecutors of failing to honor a deal in which he would receive a suspended sentence in exchange for an admission of guilt.

The Chongqing No.1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announced the verdict at 10am on February 9. The court, citing Li's admission of guilt during the second trial, reduced his sentence to 18 months.

After hearing the court's verdict, an enraged Li grabbed the microphone before him and announced that his earlier admissions of guilt, made during the open-hearing stages of the trial, were false.

He said the statements he made admitting to his guilt were induced by the local public security agency and prosecutors who promised him a suspended sentence in return. He also claimed that they said the only way a second hearing would be held, is if he admitted his guilt.

He went on to declare that "the local public security agency and prosecutors have absolutely cheated me ... the local prosecutor even tried to persuade me to give up my appeal. It was a complete deception and it will be exposed to the light of day sooner or later."

Li appealed the country's 160,000 lawyers to continue to struggle in defense of their rights in the handling of criminal cases.

"I will fight this to the end, I will continue to appeal, goodbye," Li concluded, before being dragged away by two court police officers.

The charges against Li Zhuang were based on accusations leveled by former client Gong Gangmo, who himself has been charged with the crimes of murder, drug trafficking, organized crime and gun-related charges.

Gong's case is one of the high-profile criminal gang trials that are currently causing quite a stir in the southwest city of Chongqing. Many of the cases involve collusion between the highest levels of the municipality's public security apparatus and violent criminal gangs.

During the appeal hearing, Li Zhuang surprised many on lookers by suddenly admitting his guilt but, at the same time, refusing to drop his appeal. Li made repeated admissions of his guilt during the two-day open hearing held in Chongqing on February 2nd and 3rd.

二审宣判日:李 庄咆哮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9日 13:13 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卢飞 2月9日上午十点,李庄案二审宣判。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证据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罪名成立,刑期由一审的两年零六个月改判为一年零六个 月。

  李庄当庭抗议,并推翻此前所有认罪供述,高呼重庆有关方面毫无“诚信”、不遵“承诺”。

  以下是李庄案二审宣判日的法庭现场实录。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审判长击槌开庭)

  审判长:继续开庭。执行法警,传上诉人李庄到庭。

  ……(部分词句简略)休庭后,本庭全面审查了全案的证据材料,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在庭议中,本庭对控辩双方的意见予以了同样的 重视,结合全案证据材料,依法作出评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22日、25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龚刚模的妻子程 琪、堂弟龚云飞的委托,指派李庄与马晓军担任龚刚模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同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 马晓军先后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在会见过程中,唆使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向龚刚模宣读同案被告人樊奇杭的部分供 述,以配合龚刚模推翻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庄又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以证明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2009年 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同年11月24日,李庄指使龚刚模之兄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 源娱乐有限公司(下称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遂授意保利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向公安机关提供虚 假证言。同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李庄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捉获。审理中,上诉人李庄当庭认罪。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教唆龚刚模作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述,引诱、指使证人作伪证,指使他人贿买警察作伪证,其行为妨 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二审中,上诉人李 庄个人认罪,法院根据其态度,依法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现判决如下:

  (全体起立)

  维持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撤销该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 月;以上诉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审判长宣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并击槌退庭)

  (李庄情绪激动并抢过麦克风抗议)

  李庄:这个我宣读一下,上次我在开庭中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 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给我承诺认罪就给缓刑,认罪就能让二审开庭,结果今天依然给我这样的判决。

  公安局和检察院对我完完全全都是一种欺骗,你们可以详细看我的认罪书。……那些都是斗争策略,希望法庭尊重我的意见。

  而且公诉人当时还让我撤销上诉,这完全是一种欺骗,这种欺骗,早晚会暴露在阳光之下的,这些情况,我希望中国16万律师,继续为刑诉法中维护自 己的权利做坚决的斗争。

  我会斗争到底,我会上诉到底的,再见。

  (李庄被两名法警按住,拖离法庭)

李庄终审被判1年6个月 考虑其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2010-02-10 08:12 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1 条,点击查看

  昨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 判,这是庭审现场。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 审公开宣判,维持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撤销该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2年6 个月;以上诉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 22日、25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的委托,指派李庄与马晓军担任龚刚模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一 审辩护人。同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马晓军先后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在会见过程中,唆使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被公 安机关刑讯逼供,向龚刚模宣读同案被告人樊奇杭的部分供述,以配合龚刚模推翻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庄又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 以证明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同年 11月24日,李庄指使龚刚模之兄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遂授意保利公司员工 汪凌、陈进喜、李小琴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同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李庄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李庄当庭认罪。

  重庆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教唆龚刚模作被 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述,引诱、指使证人作伪证,指使他人贿买警察作伪证,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其辩护人 提出李庄未实际伪造出有形证据和妨害证人作证,未造成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后果,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二审期间,上诉人李庄一直表示认罪,二审法院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 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法院拟出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文件
 
刑法立法路(上)

作为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法治,在建立、塑造现代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刑法典在中国

  【《财经网》昆明专稿/记者 秦旭东】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有 望近期出台。

  在8月19日于昆明召开的“200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最高法院刑五庭副庭长王勇透露了前述消息。

  据《财经》记者了解,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很大程度是对中国过去“严打”政策的反思和纠正,意在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 险性等情况实行区别对待,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而不是一味加重刑罚,宁错勿漏。

  该政策思路最早于2004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中也正式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07年1月,最高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法院也对此进行了多年调研。据王勇透露,目前,《意见》已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正在向中央政法委征求意见,待再行修改完善后将颁 布施行。

  王勇称,《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从严”“从宽”、宽严“相济”以及工作机制五部分内容,共46条。《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把握 宽严相济的尺度,一方面要避免片面从轻,但更重要的是要克服重刑主义、刑法万能主义以及宁重勿轻、片面从重的不当倾向。

“严惩”范围固定
  据悉,《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从严”要求。王勇称,这是将“严惩”的范围予以 固定化,同时,在表述上不再使用过去“严打”政策中的政治性词汇,而是更加注重使用法律语言。

  首先是提出要“坚持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这主要针对四类犯罪:

  ——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地方恶势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

  ——故意杀人、爆炸、放火、绑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暴力犯罪;

  ——抢劫、强奸、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

  ——组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犯罪。

  其次是提出要“依法从严惩处职务犯罪和严重商业贿赂犯罪”,这也包括四类犯罪:

  ——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

  ——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犯罪等所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应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发生在经济、社会重点建设领域和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案件。

  王勇说,《意见》中明确,“造成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即使犯罪分子所得数额不大,也要 从严惩处。”

  针对有些地方对职务犯罪量刑比较轻、适用缓刑比较多的情况,《意见》也作了规范,提出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 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控制职务犯罪中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情况。

  最后,《意见》还提出要从严惩处经济领域和生产经营中的严重犯罪,主要是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危害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犯 罪。

“从宽”内容广泛
  王勇介绍,《意见》在“从宽”方面规定有十几条,内容非常广泛。其中的重点包括重 视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以及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等,尽量应用免予刑事处罚。

  另外,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为劳动纠纷、单位管理失当、下岗失业等矛盾引起的犯罪,以及因为被害人过错、义 愤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情况引发的犯罪等,也要尽量从宽。

  此外,《意见》对于缓刑和非监禁刑的应用,初犯、偶犯的从宽处罚,对自首和立功的认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等,都有规 定。

  颇引人关注的是,《意见》要求依法处理好赔偿和量刑之间的关系,并明确规定: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处理。

  王勇称,这不是“以钱买刑”的问题,积极赔偿体现了被告人悔罪认罪的表现和态度,也意味着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得到了一定的补偿。

  而为了保障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意见》还规定多项工作机制,包括量刑规范化、案例指导制度、刑事和解、被害人救助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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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文强案起诉书
 

  

  【《财经》记者 陈晓舒 张有义 饶智 张鹭 李航 高胜科】2月2日上午9时30分,作为重庆打黑系列案 “重头戏”的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案,一审开庭。

  与文强一起站在被告席的有其妻周晓亚,以及他在重庆市公安局任职时的三名下属——该局刑事警察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总队原副 总队长赵利明、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

  根据《财经》记者获得的起诉书,文强被控涉嫌四项罪名:受贿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强奸罪,周晓亚则涉嫌受贿 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洗钱罪。

  文强的三名下属分别被控多宗罪,其中黄代强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高利转贷罪,强奸罪;赵利明涉嫌受贿罪, 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陈涛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

  文强案的审判在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进行,该法院仅有的一个破旧的大审判厅可容纳213名旁听人员。文强的辩护律师杨矿生向《财经》记者透露,该 案所涉及的强奸罪的审理将不对外公开。

  据起诉书,1996年至2009年,文强在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妻子周晓亚收受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吉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梅(另案处理)等十九家单位和个人所 送财物1546.49万元。

  上述贿款多数涉嫌“卖官”,共计923.63万元,占到其中六成;此外,文强另有78万余元涉黑,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

  另据检方查明,文强家庭财产、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3094.465511万元,其中有1062.82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针对起诉书内容,2月2日当天的庭审上,文强提出四项异议。检方则表示将在此后几天的庭审中予以举证证明。

  文强在法庭上辩称,检方指控其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多数是事实,但他并未利用职务之便牟利。据其辩称,在被指控的受贿款项中有70多项为其生日或 过年拜年时所送,并未接受请托。此外,其妻周晓亚多次收受红包时他并不知情。

  同时,文强对其涉嫌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出异议,文强承认收受了岳宁、王小军、龚刚模、王天伦四人的钱财,但认为自己没有利用 职权为其违法行为提供庇护;其与马当并无过多接触,仅见过一次;而其弟媳谢才萍的犯罪行为与自己无关。

  此外,文强称,其被控的强奸罪完全不是事实;检方公布的其巨额财产统计换算方式有待确认。

五被告两度审查起诉

  起诉书称,文强,男,1955年12月17日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文强案发时系重庆市司法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家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 583号2栋1单元27-4室(其户籍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大井港7号4单元10-1室)。

  其因涉嫌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晓亚,女1953年1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天燃气公司协会退休职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有罪,于2009年8月7 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9日经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重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1962年2月13日生,家住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111号蓝湖郡4-19-4室,涉嫌包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9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9日经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总队原副总队长赵利明,1960年9月24日生,家住重庆市渝北区嘉州花园8号24-5室,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 会性质组织罪,于2009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9日经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1962年8月28日生,家住江北区下横街146号5-1室,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 2009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

  上述被告人于2009年11月26日由重庆市检察院交办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审查起诉,后者2009年12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 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0年1月5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六成贿赂涉嫌“卖官”

  据起诉书,文强受贿时间从1996年到2009年,时间长达13年。其所收受的十九家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1546.4928万元中,有多达六成 共计923.63万元涉嫌“卖官”。

  据起诉书,2004年至2009年,文强为陈万清请托的吴小洪、叶亨奎、冉从俭(另案处理)调动工作、职务升迁提供帮助,先后11次收受陈万清 等人所送的77万元、10万美元和1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169.01余万元。

  2003年,文强接受陈武林请托,为耿荣一安排工作,先后两次接受陈武林所送的人民币15万元。

  2005年至2008年,为罗力(另案处理)晋升为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副总队长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接受罗力所送的人民币40万元。

  1998年至2007年,谢岗(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周晓亚请托文强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2007年,文强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副局长的便利,为谢岗担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长提供了帮助。为此,1998年1月至2007年2月,文强、周晓亚先后十次收受谢岗所送的人民币 12.6万元。

  2000年至2007年,文强为被告人赵利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队长、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政委、重庆市公安局出租汽车治安管理 办公室主任提供了帮助。为此,2000年2月至2008年2月,文强和被告人周晓亚先后11次收受赵利明所送的人民币27万元及青绿山水画一幅,价值人民 币364.12万元。

  1996年至1997年,文强为重庆吉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重庆市江北区华音大厦外墙装饰工程、渝中区兴利大厦外墙装饰工程、重庆金盾护运中 心办公培训楼等项目,为周红梅请托的张继超、陈锋、袁茂工作调动、安置等提供帮助,文强通过妻子周晓亚接受重庆吉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5%的股份,并以分 红等名义多次收受周红梅等人所送的162.50万元。

  2003年至2008年,李大江通过被告人周晓亚请托被告人文强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2003年至2005年,文强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 副书记、副局长职务的便利,为李大江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城管治安处政委、重庆市公安局反扒总队总队长提供了帮助。为此,2003年1月至2008年2月,文 强、周晓亚先后六次收受李大江所送的人民币4.9万元。

  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黄代强通过被告人周晓亚请托被告人文强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2003年,文强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 记、副局长的便利,为黄代强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副队长提供了帮助。为此,2004年1月至2008年2月,文强、周晓亚先后十次收受黄代强所送 的人民币8.3万元及OMEGA牌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1.2万元。

  2004年至2009年,汪道寿(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周晓亚请托被告人文强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 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提供帮助。为此,2004年1月至2009年1月,文强、周晓亚先后六次收受汪道寿所送的人民币14.5万元及 石佛投一个,价值人民币1万元。

  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陈涛通过被告人周晓亚请托被告人文强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2007年,文强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副局长职务的便利,为陈涛担任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总队长提供了帮助。为此,2004年1月至2008年2月,文强、周晓亚先后九次接受陈涛所送的人民 币46.5万元。

  2004年至2007年,徐强(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周晓亚请托文强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2007年,文强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徐强担任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长提供了帮助。为此,2004年3月至2008年2月,文强、周晓亚先后五次收受徐强所送的人民币37 万元。

  2008年2月,杜光德在文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83号2栋1单元27—4家中,通过被告人周晓亚请托文强为杜光德女婿周刚竞争重庆市 公安局九龙区分局含谷镇派出所副所长职位提供帮助,并通过周晓亚送给文强人民币20万元。2008年3月,文强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职 务的便利,为周刚竞争上岗提供了帮助。

78万余元涉黑

  根据起诉书,2000年至2008年,文强在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包庇、纵容分别以谢才萍、岳宁、王小军、 龚刚模、马当、王天伦(均另案处理)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多次收受上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送的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 78.6536万元。

  这其中包括,2000年至2008年,被告人文强在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其亲属谢才萍 等人实施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2005年,谢才萍等人因实施聚众赌博被抓获后,文强阻挠重庆市公安局及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依法查处谢才萍等人。谢 才萍刑满释放后,文强继续纵容谢才萍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文强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职务的便利,为岳宁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白宫夜总会提供非 法保护,纵容岳宁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此,2004年至2008年,文强先后三次收受岳宁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16万港币(折合人民币16.2万元)、0.5万美元(折和人民币4.1384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2.3384万元。

  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文强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职务便利,为王小军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的租住的豪诚国际商务 会所提供非法保护、纵容王小军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此,2004年至2007年,文强先后八次接受王小军所送的人民币 24万元、8万港币(折合人民币8.315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2.3152万元。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文强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龚刚模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容留他人 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此,2006年至2008年,文强先后连词收受龚刚模所送人民币3万元。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文强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职务的便利,为马当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云梦阁俱乐部提 供非法保护,纵容马当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此,2006年1月,文强在重庆市渝中区大世界酒店收受马当所送的人民 币1万元。

  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文强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职务便利,为王天伦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提供非法保护,在 王天伦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阻挠重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等办案部门依法查处该案,致使对王天 伦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为此,2007年9月,文强在重庆市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附近餐馆收受王天伦通过李劲松所送的人民币 20万元。

被控强奸罪由来

  在文强被指控的四宗罪状中,其中一项为涉嫌强奸罪。

  起诉书称,2007年,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的被告人文强,结识了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巫某某。

  巫某某生于上世纪80年代。2007年8月,文强安排王佩(另案处理)先后将巫某某带至重庆市渝北区一餐馆、重庆市渝北区渝通宾馆吃饭、唱歌, 并让巫某某饮下大量高度白酒致其酒醉,后将巫某某带至渝通宾馆C幢5805房间。其间,文强多次向巫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遭到巫某某拒绝。文强遂采 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于巫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2008年9月、10月,文强先后两次利用巫某某不敢反抗的心理,在重庆市渝北区五洲大酒店房内强行和巫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09年7月,文 强的上述犯罪事实被举报。

  据起诉书,黄代强和陈涛二人同时被指涉嫌强奸罪。依检方认定的事实,二人所涉此罪主要是因为牵涉上述事实,他们的供述和辩解出现在此案的证据 中。

  文强则在2月2日的庭审上辩称,其被指控的强奸罪名完全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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